一、 经《湖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长兴县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批复》(湖政函〔2017〕70号)的文件同意,长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局于2017年12月25日成立运行。
二、即日起,除法律规定涉及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外,对以长兴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直属机构及其派出机关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长兴县行政复议局统一受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
三、 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事项,请到长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局办理。
四、 长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局办公地址:长兴县龙山大道1号C座611。
特此通告。
长兴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长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局
2017年12月27日 |